1.纪检监察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在30日内向县纪委组织部书面报告。
①本人婚姻、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因私出国(境)情况发生变化,或者发现患有重大疾病的;
②配偶、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,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③子女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、港澳台居民通婚,或者移居国(境)外的。
2.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执行《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“两报告一承诺”的暂行规定》,操办本人及配偶、直系亲属的婚事、丧事、生日、升学、乔迁新居等事宜,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事前向县纪委组织部书面报告。如操办丧事等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前报告的,可委托他人事前口头报告,并在事后5日内补报。
3.纪检监察干部被临时抽调参加纪检监察业务以外的中心工作,期限超过1个月的,应当向县纪委组织部书面报告;
4.纪检监察干部出现严重病情、伤情、非正常死亡、赴境外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,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纪委组织部报告,最迟不超过3小时,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情况,可先电话报告初步情况,然后及时跟踪续报,再由县纪委组织部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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